湖南郴州52人涉黑被判刑 最低3年半最高死刑
2011-07-16 08:54:00 我要評論
來源: 湖南日報[提要] “9.22”案中李飛、鮑志華、楚永杰等40名被告人,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聚眾斗毆罪等多種犯罪,數罪并罰,被分別判處3年6個月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郴州“922”特大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
5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
今天(15日)上午,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興舉行公開宣判大會,對建國以來郴州歷史上組織成員最多、作案時間最長、犯罪事實最多、影響最大、關系網最為錯綜復雜的“9.22”特大涉黑案進行一審判決,52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。
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以被告人陳曉青、許以國、戴林輝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01年形成以來,先后組織實施各種犯罪115次,犯下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販賣毒品罪、綁架罪等19個罪名,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被告人陳曉青、戴林輝、許流峰、陳盛津、李雄、陳康平等6人因犯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、故意殺人罪等多種罪行,數罪并罰均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20年,剝奪政治權利1至5年不等,并處2萬至125萬元不等的罰金(其中陳曉青125萬元,戴林輝105萬元)。被告人陳志飛因犯有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販賣毒品罪等數罪并罰,判處死刑,并決定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被告人許以國、曹成江因犯下多項罪行,數罪并罰,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被告人許峰、朱剛洪、曹靈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傷害罪等多種犯罪,數罪并罰均被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“9.22”案中李飛、鮑志華、楚永杰等40名被告人,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聚眾斗毆罪等多種犯罪,數罪并罰,被分別判處3年6個月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
此外,將繼續(xù)追繳被告人許以國、許流鋒、陳志飛、曹成江等敲詐勒索犯罪的違法所得,返還被害人,并將強迫交易犯罪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。目前,“9.22”案附帶民事部分還在審理中。(記者 鄧明 白培生 通記員 李秉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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